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了第85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91号公告。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是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修订而成。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涉及162种有毒化学品,包括朱砂、砷、汞、二硫化碳、四氧化(三)铅、氟硼酸镉、氰化钠等,在原有 2011年第91号公告基础上新增4种物质,几乎均是全氟辛基化物磺化物,而且公告中总计有30个物质的海关编码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变更。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下载: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12/W0201312315410935862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