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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C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


    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负责引导能源市场朝着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是加州最主要的能源政策及计划的拟定单位。

    CEC有5个最主要之责任:

    • 预测未来能源的需求,并维护相关能源历史数据的记载;
    • 电厂地址的勘测及建照的核发;
    • 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从工厂的机器设备至建筑物的使用规范都在其管辖范围内;
    • 发展能源技术及提供再生能源的利用;
    • 负责发生能源紧急情况时的规划与指挥。

    为了提高用电产品的效率,节约能源,减少气体排放和延缓温室效应,CEC从1976年开始推行加州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按照法规要求,所有受管制的电气产品在美国加州销售时必须满足设备能效法规,最新版本的加州电器能效法规CEC-400-2012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在2013年2月1日起生效。

    加州电器能效法规包含管制产品的最低能效指标要求、测量方法以及分阶段实施的计划,通常其法规会等同或高于能源之星和DOE的法规要求,该法规会定时更新,以便审议和纳入新的能效技术和方法。产品必须由CEC授权的实验室测试并经由CEC备案认可,取得CEC认证后才可在美国加州销售或中转。此外, 所有授权的实验室被要求每年确认其认证测试范围,并会被要求接受CEC核查。

    目前,CEC法规管制的产品包括24大类, 包括: 家用和商用冰箱、冷藏冷冻箱、制冰机、售卖机、家用和商用空调和热泵设备、特殊场合用空调器和蒸发冷却器、除湿机、排气扇、吊扇、通风设备、水加热器、各类泳池加热设备、水暖配件和水管装置、荧光灯和镇流器、紧急出口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泛光源灯、便携灯具、音视频产品、电源等58种,最新要求对电源的能效等级提高为V级和以上等级才允许进口。

    CEC测试范围及方法

    产品名称

    检测方法

    Compact Audio Device 小型音频设备
    Television 电视机
    DVD player/Recorder DVD播放机/刻录机
    IEC 62087:2002(E)
    Power Supplies 电源适配器 US EPA Test Method dated 08-11-2004
    Battery Charger Systems 电池充电系统 Energy Efficiency Battery Charger System Test Procedure Version 2.2 dated November 12, 2008
    Fluorescent Lamp Ballasts 荧光灯镇流器 10CFR Section 430.23(q) (2008)
    Lamps 灯(荧光灯/白炽灯) 10CFR Section 430.23(r) (2008)
    10CFR Section 430.23(y) (2008)
    LED luminaries LED灯具 California Joint Appendix JA8-2008
    or IES LM-79-08
    Metal Halide Luminaries MH灯具 ANSI C82.6-2005
    Cooking Products / Consumer Products消费类炊具(烤箱、微波炉、食品加热柜等) 10CFR Section 430.23(i) (2008)

     

    CEC官网:http://www.energy.ca.gov/

    2008加州长期能源效率战略计划:CLTEESP_chinese

    2011加州能效战略计划-照明篇:2011_CA_Energy_Efficiency_Strategic_Plan_Lighting_012011

    2012电器效率法规:http://www.energy.ca.gov/2012publications/CEC-400-2012-019/CEC-400-2012-019-CMF.pdf

  • 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发布”加州高品质LED灯规格”



    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加州能源委员会)最近发布加州优质LED灯规格”Voluntary California Quality Light‐Emitting Diode(LED)Lamp Specification“,该规格针对专用于取代爱迪生螺旋式LED灯泡列出了最低品质要求,不包括彩色LED灯、LED灯条及灯带、线性LED灯等产品。其的目的在于确保灯具达到特定的最低效能和效率等级,以便有资格参加公用事业退税计划。

    该计划采用能源之星的众多要求和测试方法,同时提出了一些规格改进措施,CEC-400-2015-001加州高品质LED灯规格的主要要求如下:

    • 所有灯具的功率因数≥ 0.9
    • 显色指数CRI≥90,R9>50
    • 所有灯具均须提供 10% – 100% 的不闪烁及无噪音连续调光功能。包装上必须标出 3 个或以上的兼容调光器制造商和型号
    • 对启动时间和瞬态保护没有要求
    • 灯泡分为“Omnidirectional(全方向灯)”, “Floodlamps(泛光灯),” or “Spotlights(聚光灯)”三类
    • 自购买之日起至少 5 年,使用频率为每天 3 小时或以上
    • 2014 年 11 月21日生效

    CEC-400-2015-001加州优质LED灯规格:点此下载

  • AB1109 美国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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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AB1109法案《California Lighting Efficiency and Toxics Reduction Act(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 》于2007年10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通过,也称为霍夫曼法案(Huffman Bill, Ch. 534, Stats. 2007),国内通常称为加州RoHS。该法案对在加州销售的灯具提出了有害物质和能效的管控要求,目标是截至2018年将加州室内住宅和公共设施照明能耗最少降低50%,并且在2010年起禁止制造商、零售商、经销商及在线销售商出售含有超出浓度限值的特定危险物的通用照明产品。该法案旨在降低能源消耗,鼓励新的照明技术及减少危险化学物质应用,以管控照明类产品对人类环境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1. 减少有毒物质的要求

    考虑到特定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风险,加州现禁止制造商、零售商、经销商及在线销售商出售含有超出浓度限值的特定危险物的通用照明产品。作为其危险废物的组成部分,该法案要求制造商减少照明产品中的毒害等级,符合欧盟RoHS (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已生效部分的规定。

    对于有害物质的控制方面,AB1109法案第 10.02条规定如下:

    • 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加州销售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EU)RoHS 指令(2002/95/EC)指定浓度限制的通用照明产品。
    • 当收到管理机构DTSC(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的通知时,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或制造商需要在28 天内提供技术文档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 指令。
    • 当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提出要求时,灯具制造商也应提供其产品满足欧盟RoHS 指令的证明,该证明也可以标示在集装箱或灯具包装上的显著位置。

    3. 管控物质

    AB1109法案要求管控物质符合欧盟2002/95/EC RoHS指令设定的MCV(最大允许浓度值):

    有害物质 均质材料中最大允许浓度(MCV)(%重量百分比)
    0.0 % (100 ppm)
    0.1 % (1000 ppm)
    0.1 % (1000 ppm)
    六价铬 0.1 % (1000 ppm)
    多溴联苯(PBBs) 0.1 % (1000 ppm)
    多溴二苯醚(PBDEs) 0.01 % (100 ppm)

    3. 管控范围

    通用照明产品在该法案中定义为“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以及室外使用的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子设备”,包括如下:

    • 紧凑型荧光灯
    • 直式(直管形状)荧光灯
    • 白炽灯(包括卤素白炽灯)
    • 发光二极管(LED)

    不属于“通用照明产品”的特殊用途的照明设施包括:

    • 电器灯、黑光灯、捕虫灯、色灯、红外线、左旋螺纹灯、航海用导航灯、厂房灯、反射灯、耐用灯、防碎灯、信号服务灯、银碗灯、射灯和防振灯泡
    • 直径大于32mm的高输出和极高输出线性荧光灯、预热线性荧光灯、
    • 2012年1月1日之前,高强度放电灯、长度大于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
    • 2014年1月1日之前,州法规监管的通用型白炽灯和高射频灯
    • 为带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别照明的灯具

    4. 常见问题:
    问:照明产品制造商需要向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规定范围内的“通用照明产品”的零售商提供书面文件吗?
    答:AB1109要求规定范围内的灯具生产商,应向灯具销售商提供灯具符合RoHS 指令的文件。灯具制造商还可通过在灯具的装运集装箱或包装上展示证明的方式满足该规定。

    问:为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制造商需向加利福尼亚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提交“测试文件”吗?
    答:法律要求应根据请求,在请求之日起28日内,向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提供技术文件或其他说明灯具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信息。我们理解为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励制造商持有所有测试报告或其他可用于所有规定范围内灯具的技术文件,以随时回应DTSC的要求。

    问:玩具中带有的灯泡和包含小型离散灯可视为通用照明产品吗?
    答:法律规定“通用照明产品”一词意指:“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和室外使用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动装置。”我们理解为,玩具中使用的灯泡和类似装置并非旨在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和室外使用照明功能”,因此不视为健康安全法案第25210.10条界定的 “通用照明产品”。

    问:2010年1月1日之后,零售商仍可以出售于201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照明产品库存,即使该灯具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是的。零售商可于2010年1月1日后销售或提供用以销售201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所有照明产品,只要零售商可出示生产日期证明便对其无任何限制。SGS RoHS方案帮助制造商、零售商和供应商减少不符合全球和国家限制物质规定的风险。SGS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4所合格实验室,以及1000名相关领域专家,提供RoHS测试以确保电机产品业获得为授予RoHS符合性声明所必须的独立数据。

    AB1109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点此下载

    加州对荧光灯的回收规定:点此下载

    2013年对California AB1109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点此下载

    2014年对California AB1109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点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