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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环保署发布能源之星筒灯V1.0规范

    2023年11月16日,美国环保署(EPA)正式发布能源之星筒灯V1.0规范(ENERGY STAR Downlights V1.0),用来取代即将关闭的灯具V2.2规范里的嵌入式筒灯及其改装套件等相关内容。

    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规范仅限于总输入功率低于150W的直接连接到电网的筒灯和嵌入式筒灯改装套件。

    1.1 产品类别

    • 内置或集成LED模组的筒灯,开孔直径≤10英寸
      • 用于:
        • 全部或部分嵌入天花板,或
        • 表面安装到天花板上,或
        • 安装到墙壁上且向下照明,或
      • 配有绳索、链条、管子等,使其可以固定在天花板或墙壁上
    • 内置或集成LED模块的嵌入式筒灯改装套件,开孔直径≤10英寸
    • 带应急功能和Wi-Fi功能的产品可以申请能源之星认证

    1.2 排除的产品

    • 没有集成光源的嵌入式筒灯
    • 孔径大于10英寸的嵌入式筒灯和嵌入式筒灯改装套件
    • 轨道安装的射灯
    • 单头和多头的单点安装射灯
    • 嵌入式、半嵌入式、表面安装或悬挂式1×4、2×2或2×4凹槽灯
    • 用于一般办公室照明的灯具,例如条形吊灯和面板灯
    • 梳妆台灯具
    • 吊扇灯套件
    • 不符合第4节筒灯定义的吸顶灯
    • 不符合第4节筒灯定义的半吸顶灯
    • 枝形吊灯
    • 衣柜灯和橱柜灯
    • 装饰吊灯
    • 不符合第4节筒灯定义的嵌入式灯具
    • LED灯泡
    • 直条灯
    • 户外吸顶、吊灯、柱灯和壁灯
    • 户外安全灯具
    • 可移动的桌面和地板工作灯
    • 台灯
    • 带照明的换气扇
    • 朝天灯和立灯
    • 壁灯
    • 包罩灯和工作灯
    • LED吸顶灯改装套件
    • LED壁灯改装套件
    • 工矿灯
    • HID灯或其SSL替代灯
    • 插座适配器或转换器灯
    • 用于取代线性荧光灯、紧凑型插脚荧光灯或HID灯的LED灯
    • 在活动模式或关闭状态下,带有与照明控制无关的耗电功能的产品(例如,带语音辅助、扬声器、UV消毒或摄像头的灯具)

    2. 生效日期
    本规范将于2023年11月16日生效。

    3. 未来的规格修订
    EPA鼓励利益相关者分享可靠的筒灯市场数据来源,以帮助该计划在2028年以后继续实施。如果技术和/或市场变化影响其对消费者、工业或环境的有用性,EPA保留更改本规范的权利。

    4. 术语
    (略)

    5. 测试标准

    • 本规范对每项性能要求都列出了测量方法和/或参考文件
    • 所有测试都必须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进行。对于有多个工作电压的产品,必须在120V下测试。如果额定电压不是120V,则必须在最高额定电压下测试
    • 对于可调光或多功率产品,除非制造商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最高输入功率下进行测试
    • 允许用户改变光线颜色的可调色筒灯,必须包括本规范要求的白光CCT,并且具有沿黑体曲线改变色温的能力,或者扩展到ANSI定义的相关色温范围
    • 提供多个非连续光输出设置的多输出功率筒灯,允许用户在安装期间或安装后选择一不同的光输出
    • 当测试可调色筒灯或多输出筒灯时,所有测试和评估必须在最耗能的白光设置(即,产生最高输入功率的白光设置)下进行。合作伙伴必须向测试实验室提供控制设置或控制信号(如适用)的详细说明

    6. 产品认证

    • 合作伙伴必须确保在后续对认证产品进行固件、软件或其他更改时,产品能继续符合“能源之星”认证标准
    • 在产品系列中,代表性的主测试型号必须具有最高输入功率
    • 嵌入式筒灯改装套件必须在最差的热环境中进行测试
    • IES LM-80报告必须符合ENERGY STAR 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LM-80 Data的要求

    7. 测量方法和参考文件
    (略)

    8. 光度性能要求

    8.1 光效

    • 产品光效≥82lm/W(相比灯具V2.2规范的要求提高较多,但低于草稿版本中90lm/W的要求)
    • 产品光通量:345 lm(开孔4.5”或以下),或575 lm(开孔4.5”以上)
    • 在0-60°发光区域内提供至少75%的总流明输出

    8.2 相关色温
    产品必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标称色温,并且色度坐标必须在ANSI C78.377-2017 (R2022)定义的七阶色度四边形范围内。

    • 2200 K(新增加)
    • 2500 K(新增加)
    • 2700 K
    • 3000 K
    • 3500 K
    • 4000 K
    • 5000 K

    8.3 显色指数

    • 产品的CRI应符合Ra≥80和R9>0

    8.4 颜色角度均匀性

    • 在整个光束角范围内,色度坐标变化的加权平均值在CIE 1976 (u’,v’)色度图内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0.006

    9. 光通量维持及额定寿命要求

    9.1 光通量维持

    • LED封装/模块/阵列,包括集成到产品中的LED封装/模块/阵列的光通量维持寿命L70(6k)≥25,000h

    9.2 光源寿命

    • LED封装/模块/阵列,包括装入改装套件的LED封装/模块/阵列,必须满足以下L70光通量维护寿命值的要求:≥25,000h
    • 超过上述要求的光通量维持寿命报告宣称必须通过TM-21计算器进行证实ANSI/IES TM-21 Calculator

    9.3 颜色维持

    • 从初始测量开始,在运行期间的任何测量点,筒灯色度坐标在CIE 1976 u ‘ v ‘图上变化的总线性距离必须≤0.007

    10. 电气性能要求

    10.1 光源启动时间

    • 光源必须在以下时间内启动和保持连续照明:
      • 带连接功能的产品:1s
      • 其他产品:750ms
    • EPA同时修改了光源启动时间的测试方法ENERGY STAR Start Time Test Method

    10.2 功率因数

    • PF≥0.7

    10.3 瞬态保护

    • 必须符合ANSI/IEEE C62.41.1-2002和ANSI/IEEE c62.41.2-2002的A类工作环境要求
    • 在共模和差模模式下,承受7次2.5KV、100KHz振铃波的冲击
    • 在测量结束后,允许重启灯具以验证是否幸存

    10.4 待机功耗

    • 在关机模式下,产品不得消耗功率
    • 例外:
      • 带有整体运动传感器、占用传感器、光电传感器、遥控器或连接功能(包括Wi-Fi能力)的产品,待机功耗允许至0.5W
      • 带有节能功能的产品,即集成运动传感器、占用传感器、光电传感器、遥控器和连接功能(包括Wi-Fi能力),待机功耗允许至1W
    • 测量值精确到0.1W

    10.5 工作频率

    • 灯具在稳态和调光工作时,工作频率≥120Hz
    • 光输出波形必须用上升时间不超过10μs的光电探测器、跨阻放大器和示波器测量,至少捕捉1s的数据

    10.6 闪烁

    • 必须报告灯具在稳态和调光工作时的短期闪烁指数(Pst)和频闪效应可见度(SVM),波形数据以CSV格式提交
    • 对于不可调光的筒灯,必须在全光输出下测量。对于可调光筒灯,必须在NEMA 77推荐的调光水平下测量

    11. 可维修性

    • 光源的电气连接应允许消费者更换而无需切割电线或使用焊接操作,例如使用电线螺帽和其他可重复使用的连接器
    • LED驱动器应使用能够被电工拆卸和更换而不用切割电线,也不会损坏筒灯外壳、遮边或吊顶的连接方式

    12. 热性能要求

    12.1 LED驱动器外壳的最大测量温度

    • 在热平衡状态下,LED驱动器外壳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商的最高推荐温度
    • 在最差的热环境中使用在系列产品中工作温度最高的型号进行测试
    • 该性能特性与安全要求不同,可以由EPA认可的实验室测量

    12.2 热性能

    • 标记为Type IC 的热绝缘类型的嵌入式筒灯,必须通过OSHA认可的NRTL实验室的测试,以确保它可以安全地直接接触绝缘层而无需间隙
    • 嵌入式筒灯壳体和标记为气密类型的配件,按照ASTM E283-04(2012)或ASTM E283/ e28m3-19标准进行测试,在75Pa(或1.57lb/ft²)气压时泄漏率小于2.0立方英尺每分钟(CFM),并且壳体或配件必须用垫圈或填缝剂进行密封

    13. 安全要求

    • 筒灯应符合安规:ANSI/UL 1598-2021、ANSI/UL 1598C-2014、ANSI/UL 2108-2015、ANSI/UL 8750-2015
    • 嵌入式筒灯改装套件应符合安规:ANSI/UL 8750-2015、ANSI/UL 1598C-2014
    • LED驱动器应符合安规:ANSI/UL1310-2018、ANSI/UL2108-2015或ANSI/UL8750-2015
    • 具有连接功能的产品必须继续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增加的连接功能不能减弱现有的安全保护能力

    14. 控制要求

    14.1 调光

    • 产品必须提供从20-100%的连续调光输出
    • 在最小光输出下,距离产品1m内的噪声测量值不超过24dBA

    14.2 具有连接功能的产品

    • 产品必须符合待机功耗的要求
    • 产品必须开放通信协议和互联接口规范
    • 产品必须能够报告能耗数据
    • 产品必须能够通过通信链路向能源管理系统和其他消费者授权的设备、服务或应用程序提供开/关运行状态报告
    • 产品必须能够通过设备、服务或应用程序接收和响应能源管理系统或其他消费者授权的远程管理
    • 如果需要额外的设备、服务和/或基础设施来激活产品的连接功能,则必须以明显的说明或标签形式告知消费者

    15. 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15.1 标签和包装

    对于线上销售的产品,可以提供一份补充的性能说明文件来证明符合以下要求。该文件必须提供给认证机构和在线经销商,以确保在线营销与能源之星认证保持一致。

    • 包装或性能说明以及营销声明必须与产品认证保持一致
    • 包装或性能说明必须楚地描述灯的相关色温,例如2700K、3000K
    • 在规格表、营销材料、包装或性能说明上显示筒灯的光分布
    • 遵守《能源之星品牌手册》中规定的“能源之星”名称和标志的使用规则https://www.energystar.gov/partner_resources/energy-star-brand-book
    • 至少有一种产品获得能源之星认证才能宣称为“能源之星”合作伙伴
    • “能源之星”标志和认证型号的信息必须清楚地显示在产品包装的正面、产品文献(即用户手册、规格表等)以及制造商的网站上

    对于市售的可调光产品,包装或性能摘要还必须:

    • 标示调光范围
    • 包括一份兼容的调光器和/或其他控制器的列表或网址
    • 包括一份与已知调光器、占用或空置传感器、定时设备或其他外部照明控制器不兼容的列表或网址

    15.2 光源出货

    16.保修要求

    • 合作伙伴必须在产品包装中提供一份保修单
    • 合作伙伴全权负责产品保修,中间方(如展厅、电器分销商、零售商)不履行保修责任
    • 对于包含可更换LED驱动器的产品,保修期为从购买之日起至少3年
    • 对于包含不可更换LED驱动器的产品,保修期为5年
    • 保修要求不能对产品持续工作时间(例如,每天运行的小时数)提出限制要求

    17. 对有毒物质的要求
    产品的有毒物质浓度不得超过2003年欧盟(EU)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规定。合作伙伴必须持有证明产品符合该要求的文件,EPA保留在任何时候索取该文件的权利。合作伙伴可以依赖组件供应商提供认证或声明文件,以证明灯具中使用的均质材料符合要求。或者,合作伙伴可以根据IEC 62321或其他适当的分析技术测试组件,以验证均质材料符合浓度限制。

    • 均质材料中重量不超过0.1% (1000 ppm):汞、铅、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
    • 均质材料中重量不超过0.01% (100 ppm):镉

    18. 附录A:产品范围和示例

    定义

    • Down Light or Downlight(筒灯):一种将光线向下集中到工作平面的小型灯具,可以嵌入天花板只露出遮边和光开口,也可以表面安装或悬挂。(改编自CIE S 017:2020 ILV: “downlight”、ANSI/IES LS-1-22: “downlight”以及ALA对嵌入式灯的描述)。就本规范而言,本定义还包括筒灯改装套件、可调节的嵌入式射灯,以及150W以下、孔径≤10英寸、在0-60°范围内提供至少75%总流明输出的嵌入式灯
    • Downlight Retrofit(筒灯改装件):一种小型灯具,安装在现有筒灯中只露出遮边和光圈,取代现有光源和相关电气元件,通常采用ANSI标准灯头连接到电路上,是一种经过UL 1598C认证的改装套件。此类别不包括整体式LED灯,或利用现有荧光灯镇流器或变压器的产品
    • Aperture(光圈):指光从筒灯进入被照明空间的平面开口,也称为光开口
    • Aperture Size(光圈尺寸):指光圈上两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 Trim(遮边):嵌入式筒灯的一部分,通常是一个遮盖着天花板粗糙边缘的薄圈,并形成一个孔,光线通过这个孔从筒灯进入被照明的空间。遮边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环或装饰环,或与二次光学器件集成(即,自带折边的反射器)。遮边可以是气密或非气密的。为了获得能源之星认证,装饰性遮边和嵌入式可调射灯的次级光学部件可以延伸到天花板下方而不会完全隐藏在光开口

    以下是部分产品示例,详细信息应咨询认证机构。

    • 包括的产品示例:

    图1: 嵌入天花板的筒灯和筒灯改装套件

    图3: 悬挂、表面安装和壁挂式筒灯

    图5: 洗墙和可调射灯

    图7: 延伸到天花板下方但不隐藏开孔的带有装饰性和功能性遮边的筒灯

    • 不包括的产品示例:

    图2: 没有内置或集成LED模块,或孔径>10英寸的筒灯

    图4: 吸顶灯及其改装套件、带有透明或半透明外壳的悬挂式和吸顶安装式装饰灯具

    图6: 轨道灯或单点安装的射灯,以及孔径超过10英寸的嵌入式射灯

    其图8:橱柜灯、吊灯、表面安装吸顶灯改装套件、直条灯和面板/凹槽灯

    合作伙伴现在即可开始向EPA认可的认证机构(CB) 递交产品测试和认证申请,以证明其符合筒灯V1.0版本的要求。虽然已获得灯具V2.2认证的产品不需要重新测试,但基于筒灯V1.0规范对产品系列的新定义,对于可调颜色的产品进行额外的测试并递交新的主测型号可以优化产品系列列表。

  • 美国环保署发布能源之星嵌入式筒灯V1.0草案

    2023年3月23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能源之星嵌入式筒灯 V1.0草案,以取代现行灯具V2.2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自从EPA在数月前发布灯具规范的关闭提案以来,灯具制造商、行业协会、能效组织、认证机构以及建筑服务商提供了众多反馈意见。美国照明协会(ALA)、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以及美国灯具设计联盟(DLC)均建议保留嵌入式筒灯(Recessed downlight)和嵌入式筒灯翻新套件(Recessed Downlight retrofit kits)的认证程序。作为回应,EPA对此进行研究后认为,此类产品应用广泛、节能效果显著。考虑到美国能源部(DOE)并不打算在联邦标准中涵盖这些产品,EPA认为,制定一个更高标准的新规范,继续对这些产品进行能源之星认证是有价值的。

    EPA的目标是迅速完成新标准的发布,因此在2023年底之前,嵌入式筒灯V1.0会与灯具V2.2并行一段时间,合作伙伴可以选择其中适合的一个标准申请产品认证。在2023年12月31日灯具V2.2日关闭之后,就只能选择嵌入式筒灯V1.0进行认证了。此外,在嵌入式筒灯V1.0发布后,当前灯具V2.2认证列表中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可以在不进行额外测试的情况下自动获得新规范的认证。

    嵌入式筒灯V1.0草案的主要变化是提高了光效要求,并更新了测量方法和参考文件,其余热性能要求、安规要求、包装要求、保修要求、环保要求等与现行标准一致。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产品的开孔尺寸不大于10英寸,产品功率不大于150W
    • 产品应在120V60Hz下测试,如果产品的额定电压不是120V,则在最高额定电压下测试
    • 可调色温和功率的产品必须在最大功率状态下测试,而不是在灯具2.2中光效最低的状态测试
    • 光效≥90LPW,符合此要求的筒灯产品在灯具2.2认证列表中有近2500个
    • 增加2200K和2500K两个标称色温,以支持市场需求
    • 功率因数≥0.7,目前无认证的高光效筒灯产品的功率因数多数小于0.7
    • 在流明维持率要求中采用最新版的ANSI/IES TM-21计算器,并在2023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ENERGY STAR TM-21计算器

    EPA欢迎对能源之星嵌入式筒灯规范V1.0初稿发表评论,请在2023年4月21日之前发送邮件至lighting@energystar.gov。

    Recessed Downlights V1.0 Draft 1 Specification

    ANSI/IES TM-21 Calculator

     

  • 美国环保署发布关闭能源之星照明产品认证程序的最终时间表

    2023年3月13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出邮件通知,最终确定在2024年12月31日关闭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计划的灯具和灯泡认证程序。另外,能源之星吊扇认证程序中有关照明部分的要求也将在2023年8月1日之后删除。

    以下是关闭计划的时间表:

    EPA在邮件中指出,能源之星取消照明产品的认证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Lighting Facts 标签将继续管控灯泡性能,包括亮度、色温、寿命、估计的年度能源成本等要求。此外,美国能源部(DOE)发布的通用照明灯的最终规则提出了光效45LPW、功率因数0.7和显色指数80的最低要求,以符合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的要求。

    自从EPA在数月前发布关闭提案以来,灯具制造商、行业协会、能效组织、认证机构以及建筑服务商提供了众多反馈意见。其中美国照明协会(ALA)、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欧普斯公司(OPUS)以及美国灯具设计联盟(DLC)均建议保留嵌入式筒灯(Recessed downlight)和筒灯翻新套件(Downlight retrofit kits)的认证程序,主要理由是这类产品在能源之星认证列表中的占比高达57%,除能源之星规范外,没有类似的能效和和性能标准来管理这类产品,过早关闭认证可能会出现市场退步。

    EPA对此进行研究后认为,如果在美国销售的嵌入式照明产品将光效提高到90LPW(例如),那么每年将节省10亿美元以上的能源成本,并减少130多亿磅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当于100多万辆汽车的排放量。鉴于嵌入式照明产品的节能潜力,EPA决定制定新规范继续对这类产品进行管理,具体的认证程序和要求另行发布。

    EPA在邮件中再次感谢照明合作伙伴通过能源之星计划为促进更清洁的环境所做的努力,并赞扬合作伙伴在推动市场提高能源效率方面取得的成功。

    ENERGY STAR Lighting Sunset Memo (PDF, 191 KB)

  • 美国环保署拟议关闭能源之星的照明产品认证程序

    2022年11月14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一份备忘录,要求能源之星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方就关闭灯泡、灯具和吊扇灯套件产品的提案提供反馈意见。

    能源之星计划于1992年推出,经历30余年的发展后,目前管理有40多个产品类别的能效标准,包括电器、办公设备、加热器和照明设备。能源之星严格的性能要求为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对LED灯泡和灯具的变革和发展也产生了同样积极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EPA会决定关闭而不是修订某类产品的能源之星规范,影响此类决定的因素包括:

    • 不能获得预期的成本效益
    • 现有或即将发布一份同等级别的能效标准
    • 此类产品正在被市场淘汰

    2022年5月9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了通用照明灯泡的最终规则,其45lm/W的光效要求涵盖了绝大多数现有能效要求的产品。此外,由于大量灯具产品使用螺旋灯头进行认证和出货,新的灯泡标准也代表了灯具的新规则。

    另一方面,能源之星认证的主要动力来自公共事业项目的推动,照明补贴是灯具制造商在权衡认证成本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预期即将出台的联邦法规,公共事业项目一直在下降,随着DOE强制法规的生效,已经越来越难以证明补贴行为的合理性。EPA预计,部分公共事业项目能维持到2023年底,而很少能持续到2024年底。

    EPA计划在2023年底停止接受灯泡、灯具和吊扇灯套件的新认证,在2024年底将照明产品的合格产品清单(QPL)将从能源之星网站上删除,在此之后生产的产品将不能标贴能源之星标签,时间线与利用能源之星照明的公共事业退税计划保持一致。同时,EPA还将从能源之星吊扇和换气扇规范中删除照明部分的要求,计划于2023年7月底生效,与能源部的执法时间表一致。

    事实上,早在2017年,联邦政府开始削减EPA预算时,能源之星这一运营多年的环保计划就受到了严重冲击。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在一份关于政府能源效率计划的报告中指出,EPA的能源效率监管政策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伤害了穷人,建议取消所有针对电器、车辆和建筑物的联邦效率法规。另一种观点认为,EPA应该把能源之星的所有权和实施权转让给一个非政府实体,以限制政府干预经济。同时,EPA和DOE在能源之星计划中的协调也表现得不尽如人意。然而,EPA一直坚持将能源之星计划作为传统污染监管方式的替代方案,主张采用协作,灵活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还看不到有任何决定性的力量能彻底结束这个帮助消费者、节约能源、改善空气质量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计划。

    EPA感谢所有利益相关方对推动能源之星计划所做的努力,对关闭提案的反馈意见请于2023年1月6日前发送至lighting@energystar.gov。

    ENERGY STAR Lighting Sunset Proposal Memo

  • 美国环保署发布能源之星灯具规范V2.2版本

    2019年8月15日,美国环保署(EPA)正式发布能源之星灯具规范(ENERGY STAR Specification for Luminaires)V2.2最终版本。本次修订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微调整,以支持一些新的市场动态并澄清部分内容,不会对已获认证的产品产生影响。

    在本次最终版本确定之前,EPA收到了来自BACL、Intertek、Signify三家公司针对V2.2草稿版本的意见反馈。EPA最终调整内容包括如下:

    • 带有个人充电功能的灯具:带有集成USB充电器和交流插座的可移动式落地灯和台灯等产品不再被排除在灯具规范的范围之外。
    • 新的测量方法:接受ANSI/IES LM-79-19作为新产品认证的一种测量方法。
    • 整体式电池组:带有整体式电池组的,用于在电源中断情况下供应急光源工作的产品不再被排除在灯具规范的范围之外。
    • 不可拆分的其他SSL灯具:增加“不可拆分的其他SSL灯具”的定义,以澄清未在定向灯具范围内列出的灯具必须使用灯具光度测量法进行测量。另外澄清不可拆分灯具可以豁免颜色角度均匀性和灯具可维护性的要求。
    • 合格产品交换表:EPA更新了合格产品交换表,简化了可被视为多种灯具类型的产品的认证(例如:嵌入式筒灯和筒灯SSL翻新套件),只要它们能满足每种灯具类型的所有相关要求。

    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若有任何疑问,可联系EPA 的Peter Banwell:(202) 343-9408、 banwell.peter@epa.gov,或ICF的Daniel Rogers:(908) 233-0554 、lighting@energystar.gov以提交反馈意见。

    标准下载:Luminaires V2.2 Final Specification.pdf

  • 美国环保署发布能源之星灯具规范V2.2版草案

    2019年7月22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能源之星灯具规范(ENERGY STAR Specification for Luminaires)V2.2版的草案,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微调整,以支持一些新的市场动态并澄清部分内容。本次调整不会对已获认证的产品产生影响。

    本次草案的主要变化如下:

    1. 带充电功能的灯具

    目前的产品规范中,不包括带有整体式USB充电器和AC电源插座的可移动式落地灯和台灯等产品。由于消费者在旅行时可能携带多个设备,因此现在酒店客房中普遍使用带有AC电源插座及USB充电端口的台灯和落地灯,并且零售商越来越多地将这些灯具用于家庭,因此EPA建议纳入此类产品。

    2. 更新测量方法

    IES在今年更新了LM-79测量标准,本次草案中EPA对其进行了一致性评估,并接受为新产品认证的测量方法。

    3. 整体式电池组

    本草案纳入了带有整体式电池组的、用于在电源中断情况下供应急光源工作的产品。

    4. 其他不可拆分的SSL灯具

    增加“其他不可拆分灯具”的定义,以澄清未在定向灯具范围内列出的灯具必须使用灯具光度测量法进行测量。另外澄清不可拆分灯具可以豁免颜色角度均匀性和灯具可维护性的要求。

    EPA鼓励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者在2019年8月5日之前向draft@energystar.gov提交本草案的评论意见,电子邮件的主题需注明“ENERGY STAR Luminaires V2.2 Draft Specification Comments”。除非特别注明,否则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发布在能源之星网站上。

    EPA感谢广大利益相关者为本规范的制定所做出的贡献,若个人有任何意见或疑虑,可以致电(202)343-9042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antz-sell.taylor@epa.gov或lighting@energystar.gov。

    下载:Luminaires V2.2 Draft Specification

  • 美国能源之星计划发布智能家居能源管理系统技术规范V1.0草案

    2019年4月3日,美国环保署(EPA)管理的能源之星计划(ENERGY STAR )发布了智能家居能源管理系统 (Smart 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SHEMS) 技术规范V1.0版的草稿文本。

    近年来,随着智能家居在技术层面的持续进步,带智能功能的插座、插线板及人体感应器等产品正快速加入这个不断增长的巨大市场,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兴趣日益增强。当前,家庭中智能受控的热水器、温控器、照明设备、电动窗帘、空调冰箱、汽车充电器、太阳能发电系统等产品日益增多,EPA认为现在制定该类产品节能标准、提升节能管理策略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去年的6月26日,EPA宣布启动SHEMS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经过数次会议和征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现正式发布SHEMS V1.0技术规范的草稿文本。SHEMS V1.0旨在定义一个基于一系列硬件和服务的家庭能源管理系统,通过集成高效节能的智能家居设备为消费者提供更具舒适性和便利性的 “智能家居” 体验。

    SHEMS V1.0的关键特性如下:

    • 提供一个远程访问界面(例如应用程序、网站或显示屏),允许用户从住宅外部控制所有连接到SHEMS的设备
    • 通过硬件、软件和触发器来控制设备动作
    • 允许用户读取能耗使用信息
    • 允许用户配置系统选项并调整响应程度
    • 当设备异常时,提供一个用户通知程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推送信息
    • 提供一个假期或夜间安全模式
    • 具有一个能源之星认证的智能恒温器、能源之星认证的照明设备和智能插座。
    • 每6个月提交一次数据,以便对现场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 规定设备的待机功耗限值:

    EPA在给利益相关者的邮件中指出,消费者的体验、控制、隐私和用户偏好是SHEMS成功的关键, 也是该计划的首要考虑。SHEMS规范将促使服务提供商提供广泛的定制功能、不同的服务交付方法以及随着市场的发展而灵活地管理这些基本要素。此外,EPA 还致力于支持家庭设备之间最高级别的互连性, 以确保尽可能多的设备能够彼此相互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集成新设备的工作量来改善用户体验。

    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4月12日下午1时至 4时, EPA将在弗吉尼亚州阿灵顿消费者技术协会总部举行一次研讨会,利益相关者可注册参加实时网络连线。

    利益相关者若对本次发布的草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5月3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smarthomesystems@energystar.gov提交给EPA。请注意,除非提交者特别声明,所有收到的评论都将被张贴到能源之星网站上。

    若对规范草案有其他问题或疑虑请联系Taylor Jantz-sell (202) 343-9042 或Jantz-Sell.Taylor@epa.gov,有关现场性能确定方法的问题请联系 Abigail Daken (202) 343-9375 或 Daken.Abigail@epa.gov。

    ENERGY STAR SHEMS Draft 1 Version 1.0 Cover Letter

  • 受美国联邦政府关门影响,能源之星计划暂停服务

    由于美国政府与国会无法在预算案上达成一致,联邦政府各部门被迫于12月22日重蹈关门覆辙。受此影响,由美国环保署(EPA)管理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计划也将停止服务。

    能源之星已经发出通知,在在美国政府关闭期间,所有能源之星工具、资源和数据服务将不可用。能源之星网站上的所有的合作伙伴应用(包括合作伙伴查询、合格产品列名、在线查询工具和热线电话等)将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也停止更新,这一状态将持续到联邦政府重新开放。

    在此期间,能源之星认可实验室和EPA认可的认证机构(CB)不会受到影响,能源之星产品的测试及资格审查工作会照常进行。能源之星发出的通知指出,一旦预算僵局结束,该计划会立即恢复正常。

  • 美国环保署发布能源之星灯具标准V2.1版

    2018年3月15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能源之星灯具规范V2.1版的最终稿(ENERGY STAR Luminaires V2.1 Final),本次修订只是一些细微调整,仅适用于新产品认证,不会对已经获得能源之星资格或正在申请认证的产品产生影响。

    在V2.1版的开发过程中,EPA收到如下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

    与草稿版相比,V2.1最终版本的变化如下:

    • 澄清在第6.1节中产品系列变化所需的额外测试应由EPA认可实验室进行
    • 澄清第8条对随封闭式和嵌入式灯具出货的灯泡的要求
    • 增加ANSI C78.375-2017作为固态照明相关色温的参考文件
    • 恢复了第11.6节(工作频率)并增加第11.7节(闪烁),以区分二者的要求

    EPA收到利益相关者建议将“闪烁(Flicker)要求与加州能源委员会(CEC) 的JA10要求协调一致的请求,然而本次修订范围只是细微调整。为了保持一致性,EPA援用了灯泡 V2.1标准中的波形数字化要求,即允许用同一个测试来满足ENERGY STAR和CEC的闪烁要求。

    最后,EPA在第13.1节中澄清,合作伙伴可以在验证测试(VT)完成前的任何时候更新产品资料,但在验证测试失败后,不接受对镇流器/驱动器外壳最高推荐温度的调整,因为根据实测的温升值去修改外壳最高推荐温度的做法有违认证初衷。

    EPA感谢利益相关者对能源之星计划的持续支持,若有任何意见或疑问,请致电(202)343-9042或联系 jantz-sell.taylor@epa.gov 或 lighting@energystar.gov。

    ENERGY STAR Luminaires V2.1:点此下载

  • 能源之星瞬态保护的测试方法和判定

    在低压交流电网中,由于线路故障、设备操作以及雷击等原因,会在供电线中产生偶发的瞬态干扰脉冲。这种干扰脉冲串入室内线路后,往往会影响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严重时还会导致设备损坏,甚至使用电系统瘫痪,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 瞬态干扰对灯具的危害

    瞬态干扰脉冲出现的时间短、幅度大,同时又快速振荡衰减,通常不具有重复性。其对灯具的影响主要涉及驱动器、光源和整灯结构几个方面,常见的危害如下:

    • 瞬态高压可能会超过元器件的耐受性,导致器件击穿失效
    • 快速上升的瞬态振荡信号可能会超过电容器的dv/dt值,从而导致电容器介质退化或失效
    • 瞬态干扰的振荡波形会加剧半导体器件的开关损耗,严重时会导致整流桥、晶体管、集成电路等器件烧毁,这是最常见的危害表现
    • 振荡脉冲会对驱动器内部的某些数字信号产生干扰,可能导致控制电路出现逻辑错误
    • 以高电压形式出现的瞬态脉冲可能导致灯具的某些部位出现绝缘击穿,甚至可能连带损伤对电压变化极度敏感的LED器件,表现出与耐压测试一致结果

     

    2. 对瞬态干扰的规范

    当前,已经有多项法规对瞬态干扰的试验方法进行规范,其中制定较早和引用较多的是IEC61000-4-12《电磁兼容(EMC) 第4-12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振铃波抗扰度》和ANSI/IEEE C62.41.1《低压(1000V及以下)交流电力电路的浪涌环境指南》及ANSI/IEEE C62.41.2《低压(1000V及以下)交流电力电路中浪涌特性的推荐实施规程》。相关标准定义了一个振铃波信号来模拟瞬态脉冲干扰,为电气设备的抗扰度能力建立起共同的性能评价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GB/T17626.1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铃波抗扰度试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61000-4-12,规定了电气和电子设备对振铃波抗扰度试验的试验等级和测试方法。国家标准GB/T 24907-2010《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和GB/T 24827-201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也将振铃波测试列入性能测试范畴,测试方法参照GB/T17626.12执行。

    在美国,针对照明产品的电磁抗扰性要求,除了FCC规范对传导和辐射提出管制以外,美国环保署(EPA)发布的能源之星灯具和灯泡规范还提出了瞬态保护(Transient Protection)的测试要求。能源之星要求所有采用电网供电的灯泡和灯具都必须进行振铃波冲击测试,以考察照明产品抵抗电力线上的瞬态干扰的能力。具体的测试方法参照ANSI/IEEE C62.41.1和ANSI/IEEE C62.41.2这两份标准。

    墨西哥能效标准 NOM-030-ENER-2016《普通照明一体式LED灯泡能效要求》也包含有振铃波测试项目,测试要求与美国能源之星相同。

     

    3. 灯具设备的位置分类

    瞬态干扰的主要来源是雷击,其进入电网的方式分为直击耦合和非直击耦合两种类型。直接雷击对户外电路施加强电流冲击,经接地电阻或外部电路的阻抗入射而产生高电压冲击,从电网窜入室内电路,造成电器损坏,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间接雷击对建筑物附近的物体和土壤施加雷电冲击,放电过程产生的瞬变电磁场会在附近电力线路中感应出瞬态脉冲高压,这是造成用电设备损坏的主要原因。

    另外,电力系统内部的有意操作,例如高压刀闸的投切、电力系统故障、偶发的自然灾害以及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也会产生瞬态冲击,由于阻抗失配导致反射振荡,影响同一电网下的所有设备。

    按照ANSI/IEEE C62.41.1的规定,设备在电网中的接入点分为三个位置类别,由室内至室外依次为A类、B类及C类,设备承受的瞬态冲击强度和所处的位置有关。

    A类位置:输出电路和长分支电路

    • 所有远离 B 类 10m(30 英尺)位置的电路
    • 所有远离 C 类 20m(60 英尺)位置的电路

    B类位置:馈线和短分支电路

    • 配电箱装置
    • 总线和馈线分配
    • 与进线口具有“短”连接的大型电器插座
    • 大型建筑物照明系统

    C类位置:外部及进线口

    • 从电线杆到建筑物的架空进户线
    • 仪表和配电箱之间的线路
    • 建筑物之间的架空线路
    • 水泵的地下线路

     

    4. 差模和共模干扰

    差模干扰(Differential-mode Interference),定义为任何两个载流导体之间的不希望有的电位差,干扰信号在两个导体之间传输,属于对称性干扰。在灯具系统中,差模干扰指电源线之间传输的线对线干扰。

    共模干扰(Common mode Interference),定义为任何载流导体与地之间的不希望有的电位差,干扰信号在导体与地线之间传输,属于非对称性干扰。在灯具系统中,共模干扰指电源线与地线之间传输的线对地干扰。

     

    5. 设备要求

    5.1 对电源供应器的要求

    AC电源选用可编程交流变频稳压器,用来给待测设备提供工作电压,其输出电压范围应能覆盖样品的额定电压值,功率容量至少大于待测样品的10倍。也就是说,如果待测设备的功率为100W,那么AC电源的输出功率应不低于1KW。

    5.2 对振铃波发生器的要求

    振铃波发生器用来产生振铃波瞬态干扰信号,通过耦合网络叠加在供电电压上,并输出至待测设备。振铃波信号发生器的原理图如下所示:

    标准的振铃波信号波形如下图所示,如果产品标准中没有特别规定,测试至少施加5个正极性和5个负极性瞬态脉冲,瞬间间隔至少1s。

    • 开路电压:指第1个波峰的峰值,测试电压由振铃波信号的第1个峰值来定义
    • 上升时间:5μs±0.15μs,指第1个波形的上升沿达到峰值的10%和90%所用的时间差
    • 振铃频率:100 kHz±20 kHz,指初始波峰之后的第1个和第3个过零点计算得到的频率
    • 电压幅值:第2个波峰值是第1个波峰值的40%~90%;第3和第4个波峰值分别是第2和第3个波峰值的40%~80%;第4个及后续波峰的振幅远远小于初始波峰,不做具体要求

     IEC61000-4-12将测试电压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4级是固定值,X级由制造商自定义,可以是其他等级以外的任意电压值。为适应不同的产品规范,通常要求振铃波信号发生器的开路输出电压在250V-6000V之间可调。按照能源之星规范的要求,测试电压施加在电源输入端口,电压等级为2.5KV。

    ANSI/IEEE C62.41.1根据设备的位置分类规定了不同的短路电流,因此振铃波发生器应具有输出阻抗选择开关。

    • 对于A类位置,至少133A,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的比值(有效阻抗)Vp /Ip为30R
    • 对于B类位置,至少333A,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的比值(有效阻抗)Vp /Ip为12R

    振铃波发生器还应配备去耦合网络,以便将脉冲信号隔离在测试现场,避免对同一供电线路中的其他设备产生干扰。

     

    6. 测试方法

     

    美国能源之星要求灯具应能满足ANSI/IEEE C62.41.1-2002 和ANSI/IEEE C62.41.2-2002 的A类运行环境的要求,测试时施加的7次100kHz 2.5kV的振铃波冲击,包括共模和差模两种模式。

    目前,市面上有多个品牌的振铃波发生器销售,不同厂家的设备在操作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通用的测试步骤:

    • 在待测样品下方放置绝缘支撑
    • 将交流电源供应器、振铃波发生器和待测样品依次连接好,其中振铃波发生器与待测样品之间的连接线不能超过1m
    • 依次打开AC电源和振铃波发生器的电源开关,等待设备预热完成
    • 进入振铃波发生器的控制界面,设置好冲击次数、间隔、模式等参数
    • 将AC电源的输出设置为待测样品的额定电压和频率,按下“输出”键,样品上电工作
    • 按下振铃波发生器的“测试电压” 键,缓慢调节至规定的测试电压值
    • 按下振铃波发生器的“启动”键,开始测试
    • 测试完成后,按下振铃波发生器的“复位”键,将测试电压归零
    • 关闭AC电源的输出,样品断电停止工作

    对于带有光线感应、通断开关、联网控制等功能的灯具,在正式测试前应将其设置为上电即进入最大功率状态。

    在测试过程中,振铃波信号按设定的时间间隔对灯具进行冲击,常见的灯具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 正常。产品在测试期间,灯具一直处于正常点亮的状态,没有出现任何可察觉的变化。
    • 眨眼。测试过程中,当振铃波骚扰信号施加后,灯具短暂熄灭或亮度短暂下降,通常伴随有跳火响声。这类现象主要是铝基板边缘的爬电距离不够、焊点拉尖或导线表皮破损等原因导致瞬间闪络引起,严重时会造成铜箔拉弧烧蚀。
    • 亮度明显变化或持续闪烁。测试过程中或测试结束后,灯具持续闪烁或亮度出现明显变化。对于多灯头的轨道灯、卫浴灯、枝形吊灯等,常见一个或多个灯头熄灭或变暗;对于使用COB光源的灯具,常见COB发光面局部变暗;对于DOB灯板,常见一个或多个LED回路变暗或熄灭;对于智能灯具,常见色温变化或颜色紊乱。
    • 宕机。测试过程中,灯具完全熄灭且维持此状态至测试结束。

     

    7 . 结果判定

    对于经历振铃波冲击测试后的样品,为方便技术人员快速定位缺陷位置,通常按照样品的功能丧失或性能劣化程度分为4个级别:

    • A级,测试完成后,所有的产品功能均正常、性能参数也在技术要求的限值之内。
    • B级,产品在测试期间功能丧失或性能下降(例如眨眼、亮度或颜色变化、宕机等),在测试完成后无需干涉即能恢复正常。
    • C级,产品在测试期间功能丧失或性能下降,在测试完成后需要干涉(例如重置电源开关或遥控装置)才能恢复正常。
    • D级,产品测试完成后,因硬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呈现永久性的功能丧失、性能下降或参数劣化,即使施加干涉也不能恢复。通常表现为工作异常(例如熄灭、持续闪烁、亮度变化、噪音)、电气参数出现较大变化(例如功率因数变差、启动时间变长)或丧失部分功能(例如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因素导致的网络控制功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