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是美国政府于1934年成立的主管电磁兼容的独立机构,其直接对国会负责。FCC负责全美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脑、电子装置等产品的管制,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CFR 47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有特别规定条款的产品除外)。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定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对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授权制度,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产品符合FCC标准,进口、出售或租赁未经所需器材授权程序的器材,即属违法。海关可以扣留不符合FCC法规要求的进口商品,并处以罚款。设备操作者一旦收到FCC的通知,必须停止使用造成干扰的器材。FCC 有权征收罚款、执行扣押,甚至监禁违例的人士。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共 50卷,其中Title 47 为电信类产品(Telecommunication)。Title 47 共有Part0-Part499部分,Part0~Part199为FCC规范。根据CFR 47的规定,除有特别条款规定的产品以外,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FCC认证。对于大多数照明产品而言,主要是受Part15和Part18管制:
- Part 15 RADIO FREQUENCY DEVICES 射频(RF)设备
- Part 18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EQUIPMENT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
FCC官网:http://www.fcc.gov/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