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部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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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中国环保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4日环保部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针对生产使用环境登记规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针对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做以下规定:

  •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违法的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下载:http://www.zhb.gov.cn/gkml/hbb/bl/201210/t20121016_2384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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