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署(EPA)发布“ENERGY STAR Luminaires(能源之星灯具规范) V1.1”

ENERGY STAR Luminaires V1.1

EPA(美国环保署)近日发布了 ENERGY STAR Luminaires (能源之星 灯具规范) V1.1 版标准,以取代先前发布的Luminaires (能源之星 灯具规范) V1.0 版标准,其生效日期同样为2012年4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生产的所有产品必须根据灯具V1.1标准水平进行检测认证,并加贴 “能源之星”认证标志。

V1.1的能效要求方面与V1.0基本一致,但在灯具的检测认证方面做了一些改动,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定向型灯具的光度测试样品的尺寸要求从三个单位减小到一个单位,固态流明维持率从三个单位(选项1)在现场温度测试样品尺寸要求从三个单位减小到一个单位。
2. IES TM – 21工作小组建议减小LM – 80流明维持率测试样品尺寸的大小。
3. 在流明维持率推算行业标准IES TM-21的最终版本出台前,允许合格的固态照明灯具使用 “能源之星”生产商指导文件版本2.1/版本2.2中流明维持率推算方法。
4. 豁免三种类型的灯具可以使用SSL灯具v1.3标准,直到IES LM – 82出版。
5. 增加表1中允许安装在室外的灯具。
6. 增加定向换气扇筒灯。
7. 对测量方法、参考文件、关闭状态的耗电量和固态电磁和无线电干扰的测试要求作出轻微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测试负担。
8. 为清晰起见,整合卤素户外灯具光敏要求与运动传感器的要求。

根据V1.1的规定,所有灯具的性能要求和测试程序都要符合最新的能源之星准则。在产品加贴能源之星标志前,制造商应先获得由EPA认可的灯具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能源之星规范的书面证书。作为认证程序的组成部分,产品必须在EPA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产品上使用的能源之星名称和标志应符合最新的能源之星指南的要求。合作商应确保其授权的合作伙伴都符合这些指南的要求,如广告商、经销商、零售商等。有关能源之星标志使用指南可参见网址:www.energystar.gov。对符合能源之星规范的灯具,其能源之星标志必须清晰地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文件上(如使用者手册、产品说明单张等)进行标记,同时在制造商的网站上,也应清晰地注明获得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型号。获得能源之星的产品制造商应接受EPA/DOE的监督。

ENERGY STAR Luminaires  V1.1英文版下载:http://www.energystar.gov/ia/partners/product_specs/program_reqs/Final_Luminaires_Program_Requiremen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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